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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地区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11 15:40   阅读次数:次   作者:上海临港书院招商办事处
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的规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及条件
2013年1月1日(含)以后在临港地区范围内实施的项目,且工商注册和企业的财政户管在临港区域内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经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标准
(一)总部经济
1、对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区域内新引进的企业总部,按照《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1〕151号)、《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浦商委字〔2011〕4号)的文件精神,予以区级政策扶持。管委会企业服务办公室协助项目单位做好申报工作。
2、对新引进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区域内办公的企业总部,其物业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经认定,物业管理费用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补贴。
3、对新引进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区域内的企业总部,经认定,根据其实现的新增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贡献值,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的补贴。
4、对新引进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区域内办公的企业总部,若对临港有特殊贡献的项目(企业),临港管委会将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另予以支持。
(二)金融服务
1、对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区域内新引进的金融业各类机构(企业),按照《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202号)、《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沪浦金融管理〔2012〕93号)的文件精神,予以区级政策扶持。管委会企业服务办公室协助项目单位做好申报工作。
2、对新引进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区域内办公的金融业各类机构(企业),其物业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经认定,物业管理费用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补贴。
3、对新引进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区域内办公的金融业各类机构(企业),经认定,根据其对临港地区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贡献值,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补贴。
4、对新引进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区域内办公的金融业各类机构(企业),若对临港有特殊贡献的项目(企业),临港管委会将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另予以支持。
(三)航运服务
1、对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区域内新引进的航运业各类机构(企业),按照《浦东新区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4号)、《浦东新区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浦经信委航字〔2012〕5号)的文件精神,予以区级政策扶持。管委会企业服务办公室协助项目单位做好申报工作。
2、对新引进的航运服务企业和国内外知名航运机构,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区域内购买并自用的办公用房,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房价补贴;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区域内租赁并自用的办公用房,经认定,三年内给予每年一定的租金补贴;其物业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经认定,物业管理费用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补贴。
3、对新引进的重点航运企业、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和其他航运服务企业,经认定,根据其对临港地区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贡献值,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补贴。
4、对新引进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的区域办公的航运企业和机构,若对临港有特殊贡献的项目(企业),管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另予以支持。
(四)商贸服务
1、对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的区域内新引进的商贸服务企业,按照《浦东新区促进商贸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1〕229号)、《浦东新区促进商贸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浦商委综字〔2012〕2号)文件精神,予以区级政策扶持。管委会企业服务办公室协助项目单位做好申报工作。
2、对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的区域内新引进具有一定规模的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零售企业,经认定,根据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分三年按40%、40%、20%的比例逐年支付。
3、对现有和新引进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商贸连锁企业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零售企业,在临港主城区和管委会认定的区域内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三年内给予落户企业每年一定租金补贴。
4、对新引进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零售企业,经认定,根据其对临港地区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贡献值,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补贴。
5、在临港地区经营的旅游会展企业,对旅游会展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其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分三年按40%、40%、20%的比例逐年支付。
6、旅游会展企业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的区域租赁并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企业实际的租房价格,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补贴。
7、对新引进的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旅游会展服务机构,经认定,根据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贡献值,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补贴。
8、对达到一定规模的贸易企业,经认定,根据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贡献值,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补贴。
9、对新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等交易平台,经认定,根据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贡献值,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补贴。
(五)新兴服务
1、对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的区域内新引进的新兴服务企业,按照《浦东新区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浦府〔2011〕373号)、《浦东新区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浦商委服展字〔2012〕1号)文件精神,予以区级政策扶持。管委会企业服务办公室协助项目单位做好申报工作。
2、对新引进的“三新”(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根据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分三年按40%、40%、20%的比例逐年支付。
3、“三新”企业在临港地区租赁并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和物业管理费补贴;对购买并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4、对新引进的临港软件园企业和临港综合区研发企业,经认定,对由相关管理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行政审批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服务项目收费,给予全额补贴。
5、连续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临港管委会认定的区域内举办三次以上具有一定规模品牌文化会展项目的,经认定,给予项目实际总投入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分三年按40%、40%、20%的比例逐年支付。
6、对注册并在临港地区实际经营的文化创意类企业,经认定,根据其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临港地区地方财力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所形成的地方财力,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补贴。
7、对原创影视作品在中央、市、区电视台首次播出的文化影视企业,经认定,给予2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对获得国际性、国家级、市级重大奖项的原创文化作品,给予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对临港商务集聚区及管委会认定区域内新引进的商贸、旅游会展企业和“三新”产业项目,若对临港有特殊贡献的,管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另予以支持。
10、对新引进的知名会计、审计、评估、律师事务所等行业组织机构,经认定,根据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1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对新引进知名行业组织机构和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民间组织,在临港商务集聚区及临港管委会认定的区域租赁并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三年内给予每年一定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补贴;对购买并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给予购房价10‰-30‰的一次性房价奖励。
12、对新引进的知名行业组织机构,经认定,根据其对临港地区的经济贡献程度,三年内每年给予一定补贴。
(六)其他
对区域内经认定符合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的项目,根据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3号),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资金补助。另外,对获得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提供1:1比例的配套资金补助。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认证书、税务登记证;
(三)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
(四)规划类项目还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五)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  责任分工
企业服务办公室是现代服务业扶持牵头部门,综合计划办公室参与综合平衡,财政办公室负责资金的财务管理,牵头组织对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审计。
企业服务办公室每年9月底前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送财政办公室汇总,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纳入管委会下一年度产业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条  审核流程
每年组织两次申报,具体时间为4月、9月,情况特殊的可即事即报。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项目的认定程序:
(一)听取项目单位情况说明并审核上报材料;
(二)企业服务办公室对项目情况进行专题审议。根据项目情况,对一定资金规模和类别的项目进行认证,需经专家小组认定的,则从市、区关联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组成项目认证小组;
(三)企业服务办公室牵头,组织综合计划办公室、财政办公室、项目所在地开发主体等组成临港地区联合认定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最终认定,提出资金支持建议方案,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
(四)企业服务办公室根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结果,正式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六条  资金拨付
对已按程序批复的项目,财政办公室根据企业服务办公室提交的请款报告,按照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评估、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等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参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进行管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